期货合约是一种标准化合约,赋予买方在未来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也赋予卖方在相同条件下出售标的资产的义务。期货合约具有许多基本特性,但以下内容不属于期货基本特性:
期货合约不赋予买方或卖方标的资产的所有权。相反,该合约仅赋予买方购买权或卖方出售权。只有在合约到期时,买方才能获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或者卖方才能交割标的资产。

杠杆效应是在不支付标的资产全额价值的情况下放大潜在收益或损失的能力。虽然某些期货合约提供杠杆效应,但杠杆效应本身并不是期货基本特性的一部分。杠杆效应是交易者可以通过保证金交易来实现的,它可能因不同的期货合约而异。
现金结算期货合约不涉及标的资产的实物交割。相反,合约在到期时以现金结算,合同双方之间的差价就是结算金额。虽然现金结算是某些期货合约的一个特征,但它并不是所有期货合约的基本特性。
期货合约都有特定的到期日,买方和卖方必须在到期日之前履行合约义务。到期日本身并不是期货基本特性的一部分。到期日是根据标的资产的性质和市场需求而设定的,它可能因不同的期货合约而异。
期货合约具有标准化的合约规模,即每次交易的最小数量。虽然合约规模是期货交易的重要方面,但它并不是期货基本特性的一部分。合约规模是根据标的资产的流动性和市场深度而确定的,它可能因不同的期货合约而异。
期货合约通常在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交易所交易本身并不是期货基本特性的一部分。期货合约也可以在场外交易市场(OTC)进行交易,但它们仍然具有相同的基本特性。
期货合约具有许多基本特性,包括标准化合约、到期日、履约义务和风险转移。资产所有权、杠杆效应、现金结算、交易所交易和合约规模不属于期货基本特性。这些特征可能因不同的期货合约而异,并且可能会根据市场需求和标的资产的性质而变化。